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 刑事處罰辯護
- 關注:2.09W次
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3、本罪的犯罪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犯罪構成為: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訊業務的人員,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犯罪,即明知其行為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處罰標準如何規定?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法條中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1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2000以上不滿一萬用户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或者1萬以上用户通信中斷不滿1小時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業務全部中斷不滿2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不滿5萬(用户×小時)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2小時以上不滿12小時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上述法條規定的“嚴重後果”,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2人以上、重傷6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6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1萬以上用户通信中斷1小時以上的;
(三)在一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業務全部中斷2小時以上或者直接影響範圍5萬(用户×小時)以上的;
(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一日內累計12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行為人存在故意破壞或者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一般情況下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chufa/de7gv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