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可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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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可否緩刑
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認為不再適用緩刑的理由是:
(1)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着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着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並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並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併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的罪犯發現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建議以下情形不宜再適用緩刑。
(一)對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認罪的;
(二)漏罪明顯構成犯罪而故意隱瞞的;
(三)故意又犯同類犯罪或者數罪的;
(四)故意又犯數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緩刑的情節的。
一般來説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話,那麼往往都是會被撤銷緩刑,然後收監執行所判刑罰的。至於之後是否還能再適用緩刑,那麼實踐中就有不同的看法。其實就小編來看,在又犯新罪的情況下,因為主觀惡性比較大,不具有悔罪表現,其實應當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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