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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什麼時候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什麼時候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追訴時效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5類具體情形和1類條件情形,符合這六種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超過什麼時候就不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期限根據不同的犯罪、犯罪的輕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這裏説的法定最高刑不是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的刑,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的主要特徵是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但並非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危害社會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被認為是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因此,“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是《刑法》關於犯罪“危害社會”的排除性規定。危害社會的程度,有時體現在行為情節,有時體現在危害結果,無論是“情節顯著輕微”,還是“危害不大”,都意味着其社會危害程度不高,因而不應受刑罰處罰,不是犯罪。

嚴格算起來,前述刑法規定的兩種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也算該條規定。另外,法律上規定主觀上是故意才能構成犯罪的,如果因主觀上是過失而實施“犯罪的行為”,那麼這種“犯罪的行為”實際上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罪,理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 追究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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