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賭博罪怎樣量刑處罰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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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賭博罪怎樣量刑處罰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如何區分賭博與娛樂?
1、從主觀方面看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羣眾娛樂是以休閒消遣為目的。
2、從主體上看
羣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3、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
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
“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
“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
“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4、看彩頭量的多少
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
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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