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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取保候審和釋放證明書意味着什麼?

發放取保候審和釋放證明書意味着什麼?

一、發放取保候審和釋放證明書意味着什麼?

發放取保候審和釋放證明書意味着什麼?

那就是辦公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被釋放,不用再關押在看守所。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辦理取保候審的流程是什麼?

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生病需要治療,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犯罪嫌疑人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向辦案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依據案情,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

若同意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由犯罪嫌人一方的單位的領導或者親屬作為保證人,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

另一種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向辦案單位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保證在取保侯生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遵守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保證金全額退還,否則辦案單位可以將保證金沒收!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户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遵法守法,不要幹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我們不小心幹了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就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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