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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地方執行拘傳 拘傳的地點在哪裏

在什麼地方執行拘傳 拘傳的地點在哪裏

當對滿足條件的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傳措施的時候,可能很多人會有疑惑,此時是在哪裏進行拘傳呢?換言之,法律規定的拘傳的地點是在哪裏?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一個小小的總結。

拘傳的地點在哪裏,在什麼地方執行拘傳

一、拘傳的地點在哪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條規定,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二、拘傳的程序

1. 審批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條規定: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簽發拘傳證。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拘傳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 執行程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後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後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3. 拘傳的變更和解除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2條之規定,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拘傳的地點一般是在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但實踐中也會存在特殊情況,即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此時就應該特殊來處理。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 拘傳 執行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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