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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強制戒毒人員非正常死亡嗎

國家賠償強制戒毒人員非正常死亡嗎

國家賠償強制戒毒人員非正常死亡嗎

國家賠償強制戒毒人員非正常死亡嗎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非正常死亡,屬於國家賠償範圍的,死者家屬依法享受國家賠償。

徵求意見稿指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人民檢察院以及死者家屬、所在單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並製作死亡鑑定送達所在地人民檢察院、死者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死亡鑑定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死者家屬對死亡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鑑定。

徵求意見稿説,死者家屬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死亡鑑定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死亡鑑定結論之日起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鑑定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組織法醫進行死亡鑑定。

死者沒有家屬,或者死者家屬接到死亡鑑定7日內未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已經重新鑑定,死者家屬逾3個月未認領遺體的,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報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後火化遺體,並通知死者家屬領取骨灰。

一、行政非法強制賠償標準有哪些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和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兩類。

其中對人身權的侵犯僅限於公民,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行為目前不承擔賠償責任。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有五種:

(1)違法拘留或者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為支付賠償金。

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具體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

雖然任何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行政強制措施相對於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強和更直接的強制性。

3、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從屬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説,是為保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作出或實現所採取的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係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

4、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限權性

雖然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並非不利,如強制戒毒,有利於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該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屬於行政限權行為,而不是行政賦權行為。

5、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臨時性

行政強制措施均是對一種權利的臨時約束,而不是對這種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種永恆的目的,它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約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對被扣押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

法律規定對於強制戒毒非正常死亡的人員,國家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這種意外的事件是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一般在執法或者處罰行刑的過程中,造成了被執行人的非正常死亡,國家都會按照相應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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