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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公證存在哪些情形的不予公證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公證存在哪些情形的不予公證

一、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公證存在哪些情形的不予公證?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公證存在哪些情形的不予公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二、離婚會失去對孩子的監護權嗎?

監護權不因離婚而消滅,父母依舊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綜上所述,對監護權問題沒有必要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包括離婚時關於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也是一樣的道理,就算對撫養權協議公證了,可是以後如果沒有承擔起撫養職責或沒有撫養能力了,對方仍然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變更監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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