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暴力犯罪辯護 >

綁架罪既遂和未遂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既遂和未遂標準是什麼

一、綁架罪既遂和未遂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既遂和未遂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既遂的標準是隻要行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被綁架者的身體安全處於一種危險狀態。那麼,不管行為人在客觀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為人最終是否獲得財物或者滿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綁架罪既遂。

犯罪未遂的標準時雖然實施了暴力、脅迫、麻醉等行為,但未構成對人質人身實際控制的,是未遂,這當然包括實施勒索財物或強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實現的情況。

二、新刑法綁架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綁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户、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徵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

四、綁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誰都不會無緣無故的去綁架任何人,綁架的目的就是為了敲詐勒索,而綁架未遂也不代表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了,因為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的過程當中被其他人意外發現,或者提前就被公安機關給控制住的。但綁架既遂和未遂的處罰肯定有輕有重。

標籤: 未遂 綁架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baolifanzui/103n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