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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賠償訴訟程序

一般民事賠償訴訟程序

一般民事賠償訴訟程序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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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一般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凡是屬於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並予承認後,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二)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國際公約中的規定與國內法有衝突的適用公約規定,但是對於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三)司法豁免原則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以及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種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其所屬國主管機關宣佈放棄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人事務涉及訴訟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向駐在國起訴引起反訴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四)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只能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外國律師不能以律師的身份參加訴訟;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不屬於職務行為)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權;外國駐華使、領館可以授權本館的官員以外交代表的身份為其本國當事人在中國聘請訴訟代理人。

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港、澳、台地區的人寄交內地的授權委託書,按司法部《關於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辦理。居住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從我國領域外寄給人民法院的授權委託書,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當地的華僑團體證明。


  (五)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我一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對於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要了解這些基本原則,才能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與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案件一樣,必須在掌握確切證據的基礎之上,才能審結案件。否則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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