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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般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一般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一般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易。補充內容:簡易程序特徵: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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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般是多久

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的內容,具體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於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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