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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圍觀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聚眾鬥毆圍觀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社會上一些年輕人因為瑣事發生口角,矛盾激化的時候,雙方會召集一批人打架鬥毆,這種行為已經違法法律法規,給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在聚眾鬥毆過程中,會有些羣眾圍觀看熱鬧。那麼,聚眾鬥毆圍觀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現在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這個問題。

聚眾鬥毆圍觀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聚眾鬥毆圍觀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法律規定,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本罪中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為罪。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鬥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二、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三、聚眾鬥毆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綜上所述,聚眾鬥毆情節嚴重的,會觸犯刑法,其組織者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聚眾鬥毆圍觀者沒有參與其中,只是看熱鬧,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但是人們遇到這種事情,最好不要圍觀,以免傷到自己,在規避的同時,儘快的向公安機關報案,爭取將人員傷亡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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