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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效力嗎?

民法典規定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效力嗎?

民法典規定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效力嗎?

一、《民法典》規定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效力嗎

1、補充協議效力大於合同效力。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中的內容如果對某些問題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而補充協議的效力一般是大於主合同的。

2、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補充協議是在主合同訂立之後才會依法簽訂的,一般補充協議是大於合同的效力,只要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未約定或者是未註明的都是可以按補充協議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時間在後的約定所存在的效力更要有實質性,所以,在約定合同的條款時就一定要協商好,這樣才能保障到雙方不會因合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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