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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符合的條件是怎樣的 申請訴訟證據保全

應當符合的條件是怎樣的 申請訴訟證據保全

最高院民一庭:

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的條件是怎樣的

當事人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當事人申請訴訟證據保全,應當符合的條件如下:

其一,申請保全的證據在形式上對於案件事實的證明有意義,即保全的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在形式上具有關聯性。

至於實質上是否相關聯、證明價值大小,屬於證據實質審查的問題,並不在人民法院審查證據保全申請考慮之列。

其二,證據有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即如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證據將不復存在,或者即使存在也難以調取。

其三,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事人申請的行為,被視為當事人舉證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對待,因此,申請行為需要與舉證行為一樣遵守舉證期限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與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也規定,“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此外,要求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主要考慮對證據的保全行為涉及訴訟的實體內容,對當事人的權利影響較大,故在程序上應較為正式。

標籤: 證據 訴訟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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