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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處罰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涉嫌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處罰標準也不是固定的,根據法律規定,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表現形式非常多,比如明知公司不符合登記申請仍然予以批准的,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批准公司的債券發行請求的,一般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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