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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再開庭多長時間

公告送達再開庭多長時間

一、公告送達再開庭多長時間

公告送達再開庭多長時間

公告送達成功後,一般六十日之後開庭。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告是送達的時間是60日。在法院公告送達60日後之後,就視為已經送達成功。送達成功後,當事人就已經知道開庭的時間以及其他開庭內容了,因此,60日後法院就會開始審理案件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二、公告送達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準確把握公告送達的適用要件

瞭解符合公告送達的要件,是正確適用公告送達程序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此可見,採取公告送達,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若存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可適用公告送達。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為了避免公告送達的濫用,立案時應該進行嚴格審查

1、當事人向法院立案時,應該告知提供雙方當事人當前的詳細地址情況和聯絡方式。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直接採取公告送達;

3、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要有證據材料證實。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不能因為起訴人主張被送達人為下落不明而確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採取公告送達。總之,應積極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實現,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儘量慎重使用公告送達方法。

(二)注重完善公告內容的寫作

公告送達的目的是為了讓受送達人見到公告後,能從公告上了解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對公告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説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愈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説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該條款立法上有兩層含義:

1、公告應寫明所送達的訴訟文書的主要內容、受送達人相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及其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2、受送達人享有從公告上獲悉訴訟情況的權利。

此外,我們認為,由於我國姓氏的特點,公民同名很多,有時即使在一個比較小的地區都會有幾個甚至十幾個人同名,因此,在運用公告送達時應儘量加註包括性別、年齡、户籍所在地、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信息,減少因同名而引起誤會,有利於受送達人獲取信息,從而增強公告的社會效果,同時避免給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三)嚴格規範案卷內關於公告送達的記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原因,是為了便於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經過,其目的是為了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法院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張帖公告及報紙公告。如何體現公告送達經過?我們認為,公告送達是否記明經過,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達過程的記載,對此筆者所在法庭的做法是:以在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親戚朋友聚居地張貼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須附有將公告張貼於上述地點的回執證明;對於登報公告的,將該公告所在的報紙版面複印裝卷。

(四)靈活選擇公告送達的方式

公告送達與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訴法對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的規定,筆者所在法庭的一般做法是:

1、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的,在該區域主要的公共場所採取張帖公告,若無法知道受送達人活動區域的,可通過省級以上的報紙公告。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親戚朋友聚居地張貼公告,或者採取報紙公告。

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總之,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訴訟文書實際傳送給被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五)注意法律規定可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範疇

並非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適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時,必須審查所送達的訴訟文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告送達範疇。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可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有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判決書、裁定書及傳票等法律規定的其他可送達的訴訟文書:不可適用公告送達的有調解書、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履行通知書及支付令等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可公告送達的訴訟文書。

適用公告送達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使被送達人蔘加訴訟,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但公告送達畢竟是一種推定,審判實踐中,大多庭審為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一方當事人的缺位,必然導致訴辯雙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審理結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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