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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視聽資料屬於人證嗎?

案件中視聽資料屬於人證嗎?

一、案件中視聽資料屬於人證嗎?

案件中視聽資料屬於人證嗎?

案件中視聽資料屬不屬於人證,屬於實物證據。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像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製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視聽資料證據的含義

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機、錄像機或電子計算機等所錄製的錄音帶、錄像帶及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常見的有錄像帶、錄音帶、錄音片、電影膠捲、電視錄像、傳真資料、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具有以下特點:

1、視聽資料是利用電子科技等高科技產生的,具有科學技術性。

2、視聽資料兼有書證用思想內容和物證用物品的外形、特徵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特點。

3、視聽資料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和物證等證據的有力工具。如一起發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認定責任主要依據的路口監控錄像就屬於視聽資料。

三、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或圖畫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常見的書證包括合同書、各種各樣的公、私文書、租賃契約、結婚證、房產證商標、信件、電報、牌號、車船票、各種運輸單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書證的特點為:第一,書證是用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二,書證的思想內容是通過文字、符號或者圖畫等表達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種醫療收費票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都屬於書證。

四、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常見的物證包括受損害的公、私財物,致傷的工具和鬥毆留下的痕跡等。因為物證和書證往往會發生重合,所以應該相區別,物證和書證最主要的區別在於:物證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態、特徵,固有的質量、規格、數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是用體現在物品上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交通事故現場的損壞的車輛就屬於物證。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證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證,比如某兩人因為一涉嫌隱私的照片起爭執而殺人,則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證,

如果照片的內容能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則是視聽資料,比如照片的內容顯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間,則能認定為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以及證人是非常重要的,往往一個關鍵性的證據就能夠引起最終結果的偏差,因此提交相關的證據是十分必要的。視聽資料屬於物證中的一種,是使用科技手段存留的證據,因此不屬於人證,人證必須是公民本人進行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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