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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案件中的書面遺囑屬於書證嗎?

遺產繼承案件中的書面遺囑屬於書證嗎?

遺產繼承案件中的書面遺囑屬於書證嗎?

一、遺產繼承案件中的書面遺囑屬於書證嗎?

書面遺囑是可以作為書評的,有效的遺囑是具備法律效力的。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做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民法典》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只要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管之前還是之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均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的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遺囑的訂立條件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對於遺囑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是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要件來進行審定的,當事人可以提交遺囑來由法院進行審查認定,在認定後,可以根據遺囑中的相關條款來認定有關財產繼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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