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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高空墜物歸誰管?

在我國高空墜物歸誰管?

現階段我國城市化建設越來越迅速,很多高樓大廈林立在城市裏。就這意味着同時會發生很多高空墜物的情況發生。高空墜物的歸責比較複雜,很多人也不理解為什麼高空墜物的樓所有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在我國高空墜物歸誰管?下面就我國高空墜物歸誰管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在我國高空墜物歸誰管?

在我國高空墜物歸誰管?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具體法條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對各方責任界定明晰,實踐中,主要的難點在於各方責任承擔比例。以大風天的住宅墜物為例,砸傷路人,究竟由誰承擔責任,如果有租户的話,租户和業主又各應該承擔多大比例,需要根據具體形勢加以判斷。如果是綠化樹木被颳倒傷人,則要看相關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應盡之責。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風等自然惡劣天氣下的墜物傷人案件中,一般的相關責任人可能會以天氣惡劣,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辯護,但是,該理由往往得不到支持,因為在有天氣預報等條件下,當事人應該預知可能存在的墜物風險。所以,天氣惡劣並不是免責理由。但是,如果相關責任人盡到提醒的義務,比如,口頭提醒、設置警示牌等,則可能會減輕相應責任。

爭議主要來源於《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與第八十五條的歸責原則不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即受害人如果能夠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那麼,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另外,第八十五條屬於侵權責任,而第八十七條由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所以,法律界定為補償責任,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責任。

而且,這種補償責任不屬於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按份責任是指,每個責任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向權利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則是指,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在高空墜物傷人不能確定責任人時,受害人只能向共同責任人分別追償,而不能要求某個或某部分主體承擔全部責任。

雖然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決加害主體不明情況下的受害人救濟,希望藉此機制激勵業主提供證據,減少受害人損失,但是,該條款自出台至今也並非沒有不同聲音。比如,有學者就認為,此舉雖然可以分攤責任,填補局部損害,卻很容易傷害整體的正義。

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才可以不賠償被高空墜物損害的人,其他人都要對被損害人進行賠償,但這裏的賠償是共同責任人一起賠償,並不是一人賠償一次。當我們遇到類似情況時,一定要留存證據,證明自己不是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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