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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税收保全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税收保全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税收保全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税收保全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税收保全主要指的就是因為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税收的情況之下,可以對此採取一定的保全的措施。納税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納税人在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税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税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税收保全。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税收徵管法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税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二、其他税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税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税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税收徵管法所稱損失,是指因税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其他財產,包括納税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税收徵管法》所稱擔保,包括經税務機關認可的納税保證人為納税人提供的納税保證,以及納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税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税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税擔保人。

納税擔保人同意為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税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範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税人、納税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税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的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還是存在着非常顯著的差異的行政訴訟,主要就是由於具體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為侵犯到相關人員的利益,所以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説税收保全就是應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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