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 税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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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收訴訟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一是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税款;
二是税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税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三是納税人不能提供擔保;
四是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二、税收訴訟保全的程序
1、税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納税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納税人在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後,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税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税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税收保全。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2、責令納税人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限期繳納;
3、限期內發現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税的收入的跡象;
4、税務機關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
5、不能提供納税擔保,採取税收保全;
6、採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7、採取税收保全措施應當由兩名以上税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
8、納税人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轉入強制執行程序;
9、税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對於税收訴訟的有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訴訟保全措施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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