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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不可以並用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不可以並用

首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並用的。
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不可並罰。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
一般來説,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不可以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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