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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確認合同解除不成立可以嗎?

起訴確認合同解除不成立可以嗎?

可以,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起訴確認合同解除不成立可以嗎?

法律並未對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由人民法院送達對方,通過人民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效力等同於甚至優於當事人自行送達解除合同的通知。只要記載法院解除合同的通知由人民法院送達對方,則合同解除即發生效力。

我國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無明確而系統的規定,我國的通説認為無溯及力。其實,在協議解除情況下,有無溯及力原則上應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時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因客觀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則上可無溯及力。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具體分析。

確定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至少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必須與違約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這種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儘可能周到地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違約方,有利於取得最佳的宏觀經濟利益,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其二,滿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質與種類的要求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是其對合同利益的自由處分行為,不涉及請求權的行使,因而無訴訟時效適用之餘地;而當事人依約定或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所謂通知到達,因通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口頭通知的,口頭告知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時即為到達;書面通知的,通知送達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人簽收即為到達。

對方當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後,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解除合同效力提起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起訴時要提交合同、起訴書、相關證據等材料,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會立案。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後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於協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標籤: 合同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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