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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重慶XX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76XXXX4827-5。

重慶XX公司與重慶XX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周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玉春,重慶XX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重慶XX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71XXXX3511-6。

法定代表人柴X,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XX公司訴被告重慶XX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重慶XX公司於2014年7月30日以原被告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XX公司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正當行使,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准許其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重慶XX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538元,減半收取2269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600元,共計386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重慶XX公司負擔。

代理審判員 黃 俊

書 記 員 饒師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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