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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什麼?

一、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主要在於交付形式不同,具體情況是: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二、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的含義

1、佔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後視為交付,由出賣人繼續佔有標的物;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2、簡易交付,買受人佔有標的物,合同成立生效後視為交付.;簡易交付又稱“無形交付”,是指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後,指示佔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三者之間在於交付形式的不一樣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都是兩種不同的交付方式,對於有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交付事項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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