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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指定交付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指定交付區別是什麼?

一、簡易交付指定交付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指定交付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是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二、簡易交付中要注意什麼?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

1、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2、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三、佔有改定交付的要件是什麼?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綜上所述,交付的方式有多種,常見的是簡易交付、指定交付和佔有改定,這些交付方式有不同之處,區分簡易交付和指定交付,看標的物交付的前提條件,如果在賣方手中,就是簡易交付。在指定交付中,買方拿到的是標的物的返回請求權。

標籤: 簡易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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