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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在內容上最基本的法律特徵是: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如果合同不具備這一基本的法律特徵,即使合同當事人將合同名稱定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其真實性質亦必然發生變化,成為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其他性質的合同。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效力的認定是什麼?

2、《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從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來看,所謂“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應包含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當事人一方必須是依法設立的,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二,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與合作開發項目規模相適應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這説明:在合作一方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合作另一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在上述關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和基本法律特徵的基礎上,4種轉性合同是:針對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是名為合作、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針對提供資金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或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或只使用房屋的,分別定性為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在下面論述四種轉性合同的效力認定和法律後果的內容中,將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當事人稱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方,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當事人稱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方。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房地產好合同,都是會涉及到一些合同的糾紛的,比如説物業服務或者是合作開發等,我們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要慌張,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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