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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有以下五種情況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約定,其合同中約定的每一條款,都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詐的方式,在對方當事人不明其具體情況下和受一方當事人脅迫,在無奈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因此而受到損害,這種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達到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達成某種協議或默契而訂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合同,是無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的形式、內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買賣合同掩蓋其非法佔有的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這種合同的當事人,其目的是為滿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公眾利益,以損害公眾利益為目的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違反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無效是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遇到認定合同無效之前而取得了財產,那麼就應當要返還;如果不能返還的,那麼就需要折從進行賠償,只要不讓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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