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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成立有什麼標準

贈與合同的成立有什麼標準

一、贈與合同的成立有什麼標準

贈與合同的成立有什麼標準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於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依上述分析,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贈與合同的基本特徵

1、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贈與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贈與不能成立。也就是説贈與作為一種法律行為,須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只有人自願贈與而無人願意接受,或者只有人願意接受贈與而無人願意作出贈與表示,贈與合同均不能成立。

2、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贈與合同以贈與人將其財物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財產為內容。因此,贈與合同履行的結果是贈與物財產權利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贈與人將其財產給子受贈人所有,儘管可能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和理由,但不以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財產為代價,受贈人取得財產無須償付任何對價。無償並不絕對化,法律允許附義務的贈與存在,但此種義務與贈與利益相比非常微小。

4、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非附義務的情況下,贈與合同中只有贈與人對受贈人負無償給予財產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相對於贈與人轉移財產權利來説,受贈人一方僅享有權利而不負擔對待給付義務。

5、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各國法律規定並不相同。我國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户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能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故依此而論,贈與合同應當為實踐性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但是又存在例外,即《合同法》該條及第188條所規定的情形。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大家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根據規定,贈與合同屬於單務的、無償的、諾成的合同,因此在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時候,就意味着該合同成立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平律師。

標籤: 贈與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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