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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一、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根據江蘇省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印發《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企業工傷保險比例,調整為最低0.2%——1.9%。目前南京市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變更為:

1. 養老單位上交16%,個人上交8%;

2. 醫療保險單位上交9%,個人上交2%;

3. 失業保險單位上交0.5%,個人上交0.5%;

4. 生育保險單位上交0.8%,個人不交;

5. 工傷保險單位上交0.4%,個人不交。

二、南京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南京市五項社會保險採用統一的繳費基數。職工當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資性收入總額除以實際發放工資月數)。工資性收入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

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南京市每年度確定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對職工工資收入超過繳費基數上限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對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按下限確定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新招職工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當年度繳費基數。對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按照不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

三、繳納社保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用人單位需按照法律規定,根據職工的實際情況合法為職工繳納社保。目前南京市社保的繳費比例單位需繳納16%養老保險、9%醫療保險、0.5%失業保險、0.8%生育保險以及0.4%的工傷保險,職工需繳納8%養老保險、2%醫療保險以及0.5%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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