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印花税繳納時間和徵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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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印花税繳納時間
凡印花税納税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税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印花税的納税期限是在印花税應税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税的。對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税徵收的範圍
現行印花税只對《印花税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税。具體徵税範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係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税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税和按件計税兩種計税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綜上所訴,對於增資印花税繳納時間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季度性的繳納的,應該在每個季度結束之後的十天之內在所在地的相關税務部門辦理税務的申報和繳納,印花税徵收的範圍主要是有關於經濟方面的合同,還有產權轉移的書據,以及商家商店營業的賬簿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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