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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辦理什麼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納税人辦理什麼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一、納税人辦理什麼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納税人辦理什麼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税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税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户;

(二)申請減税、免税、退税;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税務事項。

二、税務登記證件如何登記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是税務登記的主管税務機關,負責税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税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户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税收徵收管理範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税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税務登記。

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税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税人核發同一份加蓋國家税務局(分局)、地方税務局(分局)印章的税務登記證。

(1)辦理税務登記條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辦税服務廳申辦税務登記,並備齊有關證件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賬户、賬號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以及當地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時,先從税務窗口或辦税服務廳指定的其他窗口領取《税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後簽字或蓋章,連同其他證件、資料遞送到“税務登記窗口進行申報。税務機關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併發給税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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