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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借款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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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地: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借款和擔保等相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雙方當事人陳述與保證

1.1雙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及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訂立、履行本合同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1.2雙方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取得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雙方在訂立、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對方提供的資料和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隱瞞有關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條 借款金額

2.1幣種:人民幣。

2.2金額:(大寫)          ,(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2.3實際放款金額與本條約定的借款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放款金額為準。

第三條 借款期限

3.1借款期限  個月,自借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3.2甲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的,以甲方要求的日期為借款期限到期日。

第四條 借款利率

4.1本合同執行以下第  項借款利率:

(壹)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內利率保持不變,月利率為  。

(貳)浮動利率,浮動基礎為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浮動方式和比例為上浮百分之   ;浮動方式和比例在借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變動時,從施行當日按新利率計算利息。

(叁)其他,           。

4.2計息週期不足一月的,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週期達到一月的,以月利率計算利息;計息週期達到一年的,以年利率計算利息。

4.3無論採取何種利率方式,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換算公式為: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條 本息償還方式

5.1本合同執行以下第  項本息償還方式:

(壹)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利息隨本金一次性付清。

(貳)本金到期一次性償還,利息分期結算,每月 日/季末月 日為結息日,亦為付息日。本金到期時最後一期利息隨本付清。

(叁)本息分期償還,從借款發放的次日起,每 日為一期,每期償還本息數額為(大寫)     ,償還日為每期的最後一日,最後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還清所有剩餘本息。

(肆)本息分月償還,從借款發放的次月起,每月償還本息數額為(大寫)     ,償還日為每月 日,最後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還清所有剩餘本息。

(伍)按以下約定償還本息:

償還日期償還本息數額(大寫)約定的其他事項

5.2無論何種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日、付息日、本息償還日等遇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順延期間正常計算利息,不視為逾期。

第六條 借款發放

6.1滿足以下條件時發放借款: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擔保合同已生效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未發現乙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情形,以及擔保人有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情形;

(4)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

6.2借款發放條件任何一項未滿足,甲方有權拒絕發放借款,但甲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6.3乙方要求遲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的,應於甲方辦理借款發放手續之前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的,可以遲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

6.4除非乙方要求或者同意遲延、中止或者終止發放借款,甲方應在借款發放條件全部滿足後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借款。

6.5逾期發放借款的,甲方承擔違約責任,按應放款金額以每日萬分之 為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逾期超過十五天,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僅以十五天的違約金為限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雙方賬户

7.1甲方指定以下賬户用於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賬 號:

開户行:

7.2乙方指定以下賬户用於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賬 號:

開户行:

7.3借款轉入乙方指定賬户即為發放完成。

7.4乙方在償還本息時應將款項主動轉入甲方賬户,或者授權銀行劃入甲方賬户。

7.5借款發放日與償還日均以到賬日為準。

第八條 借款擔保

8.1本合同項下借款及所涉債務採取以下第  項擔保方式擔保:

(1)保證擔保,保證人:    ,合同號:   ;

(2)抵押擔保,抵押人:    ,合同號:   ;

(3)質押擔保,出質人:    ,合同號:   ;

(4)其他擔保方式:          。

8.2本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如甲方無過錯,則乙方與擔保人對甲方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條 提前還款

9.1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經甲方同意,可以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9.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的,按實際借款天數計收利息。

第十條 借款展期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應在借款到期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簽訂借款展期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還款順序

11.1借款及所涉債務係指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評估、登記、保險、鑑定、拍賣、過户、訴訟或者仲裁、保全、送達、執行、律師、差旅等全部費用)。

11.2甲方依本合同或者擔保合同所獲得的用以清償債務的款項,有權根據需要對前款各項費用選擇不同順序進行清償。

11.3甲乙雙方之間存在多筆已到期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權決定乙方每筆還款所履行合同的順序。

第十二條 逾期

12.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金的,甲方對逾期償還的借款本金從逾期之日起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逾期之日雙方正在執行的借款利率×(1+ %)。

12.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償還借款利息的,甲方對逾期償還的利息從逾期之日起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標準與前款相同。

第十三條 借款用途

13.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於:        。

13.2乙方擬改變借款用途的,應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挪用

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對挪用的借款從挪用之日起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挪用之日雙方正在執行的借款利率×(1+ %)。

第十五條 既逾期又挪用

對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違約金按照約定的違約金中較高的違約金標準計收。

第十六條 違約金調整

如遇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調整(包括雙方協商一致調整或者依本合同約定調整),逾期違約金和挪用違約金隨之調整。計收的違約金自調整之日起分段計算。

第十七條 貸款人監督權

17.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借款使用情況、財務、經營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17.2甲方對知悉的乙方債務、財務、經營等情況應當保密,但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應政府部門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條 借款人違約

18.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1)未按約定償還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隱瞞企業財務、經營等情況,或者拒絕甲方行使貸款人監督權;

(4)在貸款申請及本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不完整、不準確或者無效的資料及信息;

(5)抽逃出資、虛假出資、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缺乏償債誠意、降低或者喪失償債能力;

(6)與他人簽訂有損甲方權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的通知義務;

(8)違反所作出的保證、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

18.2乙方違約,甲方有權分別或者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糾正其行為;

(2)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除本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的逾期行為和第十四條約定的挪用行為之外的違約行為,從行為發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金額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每日萬分之  ;

(3)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4)對於尚未發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終止發放;

(5)要求乙方補充提供擔保或者提供新的擔保;

(6)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

(7)解除本合同;

(8)甲方認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通知義務

乙方有以下事項的,視為可能導致債權風險的事項,乙方應當書面通知甲方,其中第(1)至(3)項應於發生之前七日以上書面通知甲方,第(4)至(12)項應最遲於發生之後七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併、兼併、聯營、合資、合作、託管、被接管、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承包經營、租賃經營、重組、改制、股份改造、計劃上市、股權變動、註冊資本變動等經營方式或者企業產權組織形式的變更;

(2)以贈與、出借等方式處分主要資產,或者以主要資產為他人債務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或者以出售、轉讓、出租等方式處分主要資產但未獲得合理價款或者放棄價款的債權,本合同所稱主要資產是指佔總資產20%以上的資產;

(3)申請破產;

(4)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範圍、股東結構等工商登記事項;

(5)因偷逃税款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追究行政(刑事)責任,或者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因違法行為被行政(司法)機關調查、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6)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判決、裁定、裁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但未依法履行;

(7)在任何金融機構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或者另有高利貸到期未清償;

(8)主要資產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被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毀損、滅失、價值大幅貶損等;

(9)終止或者暫停經營,或者因被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

(10)被申請破產;

(11)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設立或者批准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中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12)對乙方償債能力有不良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借款提前到期

20.1甲方有權於收到乙方根據本合同第十九條約定而發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

20.2根據保證合同約定,發生可能導致保證債權風險的事項,保證人書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權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

20.3發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及所涉債務:

(1)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

(2)擔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3)擔保物權無效或者被撤銷;

(4)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

(5)擔保人申請破產、被申請破產;

(6)擔保人因被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或者死亡、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提交蚌埠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

24.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4.3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適用於合同履行及其後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該地址的書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書等,受送達方必須簽收,並在簽收後三日內將回執寄送給送達方。如受送達方未簽收,則留置之日或者郵件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24.4通訊地址變更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並由對方出具收到該書面通知的回執,變更自回執載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則變更無效。

24.5本合同未載明通訊地址的,以住所地為通訊地址。

24.6其他約定:                                                                       。

第二十五條 聲明條款

乙方已閲讀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説明。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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