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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輕傷標準

司法鑑定輕傷標準

輕傷一級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0cm以上。
b)頭皮撕脱傷面積累計5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0cm2以上。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e)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f)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g)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h)脊髓挫裂傷。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司法鑑定輕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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