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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經濟賠償標準

民事糾紛經濟賠償標準

目前我國民事糾紛經濟賠償數目是沒有一個通用標準的,因為民事糾紛來源於生活,無法窮舉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所以也就沒有具體的標準,生活中有些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給付的、有些是按照實際損失給付的、而有些以城市居民收入為計算標準。比如在遭受人身損害而要給付對方醫療費時,就是按實際的醫療支出給付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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