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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終止的幾種情況

國際貿易合同終止的幾種情況

一、導致合同由於不成立而終止的幾種情況

國際貿易合同終止的幾種情況

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根據各國的法律規定,如果由於各種原因或事實,構成當事人表示的意思不是自願和真實的,合同則不成立。這些原因和事實大致有以下幾種:

1、脅迫

各國法律都一致認為,凡在脅迫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一方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因為在受脅迫的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不是自願表達的意思。在英美法中,除普通法中有脅迫的法律原則外,在平衡法中有“不正當影響”的原則。“不正當影響”主要適用於濫用特殊關係以訂立合同為手段從中謀取利益的場合。在大陸法中,除有脅迫的法律原則外,還有“絕對強制”的法律原則。前者是指施加心理上的壓力;後者是指除施加心理壓力外,還對其人身加以強制。在“不正當影響”和“絕對強制”下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

2、欺詐

欺詐是指以使他人發生錯誤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各國法律都認為,凡因受欺詐而訂立合同時,蒙受欺詐的一方可以撤銷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無效。英美法把欺詐稱為“欺騙性的不正確説明”受欺騙的一方,可要求損害賠償並撤銷合同。對某種事實保持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國外一般認為,只有當一方負有對某種事實提出説明的義務時,不作説明才構成欺詐;如果沒有此項義務,則不能僅因沉默而構成欺詐。以買賣合同舉例,在磋商過程中,當事人沒有提供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的義務,因此沒有必要提供説明,不能認為是欺詐。但對於買賣標的物的情況一定要如實説明,因其與對方決定是否訂約有關,買方必須告知。若明知一旦告知買方,買方就不會訂約,因而採取沉默的辦法隱瞞,這就構成欺詐。

3、錯誤

錯誤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錯誤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從而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各國法律都認為,任何意思表示的錯誤,都使合同無效,交易就會缺乏必要的保障。所以,對此問題應採取謹慎的態度。英美法認為,訂約當事人一方的錯誤,原則上不能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只有當該項錯誤導致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達成真正的協議,或者雖已達成協議,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標的物的存在、性質、數量或有關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項存在分歧時,才可主張合同無效。

二、合同成立而想要終止的情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9條第1款對合同的修改與協議終止的規則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即可更改或終止合同。

但該條第2款又對書面合同的修改與協議終止的規則作了特殊規定:如果書面合同中規定了任何對合同的更改或據協議終止合同都必須以書面作出,那麼,就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協議終止合同。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被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那麼,在此範圍內,就不得堅持必須通過書面形式修改或協議終止書面合同的規定。

因此,在簽訂國際貿易合同的時候,需要先確保其不存在脅迫、欺詐或者錯誤,然後和對方協議終止合同。終止合同的做法取決於交易雙方的約定和關係,可以書面終止或者以其它形式終止。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國際貿易合同終止的幾種情況。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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