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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比例

殘疾人就業比例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級政府規定。
2、招用殘疾人低於法定比例的,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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