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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除權歸屬於

保險合同解除權歸屬於

保險合同解除權歸屬於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最近看了合同法,請問保險合同解除權歸屬於怎麼規定的

依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為由行使合同解除權,尚須有”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條件,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為獲得賠償,一般均會迅速交付保險費,因而不存在”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況,此時《合同法》第94條並無適用的餘地。總之,在投保人未及時交付保險費的情況下,賦予保險人依據《合同法》第94條享有法定解除權並無現實意義。
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如上,一般行駛保法定解除權的大多是保險公司,如投保人覺得解除不合理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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