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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款監護人有權利領麼?

醫療事故賠償款監護人有權利領麼?

我國醫患關係一直是大眾關注的焦點問題,醫患關係緊張阻礙了醫療機構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增加了患者的危險性。在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療機構會積極賠償儘量挽回損失,那麼監護人有沒有權利領取賠償金?答案是可以的。具體內容由我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醫療事故賠償款監護人有權利領麼?

一、醫療事故賠償金監護人可以領取嗎?

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需要監護人。如果滿足任一情況,那麼監護人成立,是有權利代為行使權力。如果是成年人,那麼就沒有權利領取。

二、監護人的指定順序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 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儘管醫患關係如此緊張,醫療事故也是無法避免的。如果有監護人,監護人有權利代領被監護人的賠償金,否則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建議大家今後要熟知相關法律常識,提早做準備,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有其它疑問,可以諮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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