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監護人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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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監護人區別有什麼?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
沒有第二監護人的説法。所謂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執行權利,那麼第二順位監護人就會依據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義務的執行。
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就是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二、誰可以成為未成年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順位監護人和第二順位監護人的主要區別在於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實行監護責任時,由第二順序監護人承擔相應的義務。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去世或不具備監護能力時,可以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承擔監護責任,也可以由其關係密切的其他基礎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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