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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探視權的條件是什麼?

終止探視權的條件是什麼?

終止探視權的條件是什麼?


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會交到一方的手中,另一方在承擔撫養費的同時,履行探視權。這項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沒有特殊情況任何人都不得剝奪。既然是一項民事權利,就有中止或者終止的情形。那麼終止探視權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終止探視權的條件是什麼?

由於法律沒有探望權的終止規定,筆者認為下列情況可以考慮:

1、子女已滿16週歲。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

3、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

4、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犯罪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6、有拐賣兒童行為的。

二、中止探視權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三、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行使探視權的是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離婚雙方應該在離婚協議書中確定探視方式、時間等事項。當特殊情況發生時,比如探視權人犯罪入獄的、被探視子女死亡的、探視權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不能治癒的等等,探視權可以終止。

標籤: 探視權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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