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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怎樣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繼承人怎樣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一、繼承人怎樣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繼承人怎樣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1、辦理繼承權公證應提供如下材料:由醫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所遺財產證明。所遺動產證明:存單;珠寶、字畫、書籍、傢俱、家電或其他物品的清單;繼承保險金的提供保險單據;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所遺不動產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所遺債權、股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證明;各類債券文書或債券獲得證明,如尚未取得房產證而購房人死亡的則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繼承股權的提供股權證明材料。如證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單。如系公司股權提供公司有關證明;各類知識產權獲得證書;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供相關財產約定。繼承人情況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被繼承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包括如下內容:

(1)被繼承人父母的情況,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況;

(2)配偶情況,如果有過兩次婚姻以上婚姻的,要説明每次婚姻情況;

(3)子女情況,是否收養過子女。

各繼承人單位人事部門或繼承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包括以下內容:

(1)父母繼承子女財產的,要提供子女關係證明;

(2)配偶間相互繼承的,提供夫妻關係和子女情況;

(3)子女繼承父母財產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況。

3.優先於被繼承人的死亡的繼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證明;

4.繼承人身份證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證等。遺囑繼承的、提供被繼承人的生前遺囑。

繼承人的繼承意見。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發表聲明。繼承人在外的,應提供棄權聲明公證書。注:繼承人申辦繼承公證,持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產證明及能夠證明本人與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如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户口本)、身份證明即可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上述所需各類證明材料可在申請後根據公證員的指導辦理。

二、繼承權公證需提交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户口簿。

4、親屬關係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三、繼承權公證書的含義

繼承權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其繼承權證明書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法律文件。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文件。

所以綜合全文所述可以得知,我國的《繼承法》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利。當被繼承人死亡後就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出現繼承權的糾紛。如果發生了繼承權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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