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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繼承規定有哪些?

承包地繼承規定有哪些?

承包地繼承規定有哪些?

承包地繼承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也不能贈與他人。因此,土地承包權是可以繼承和贈與的,但是這個過程還是按法律途徑進行,遵守相關規定,不可以私下進行。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承包地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屬於個人,所以不能夠進行繼承。但是承包者的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進行承包該土地對該土地進行種植或者是經營。等承包期到期之後,可以向當地的承包經濟組織要求進行一定期限的續期。

標籤: 繼承 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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