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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起訴權限制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起訴權限制有哪些

一、訴訟離婚的起訴權限制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起訴權限制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訴權限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破裂主義原則的制度下,對於婚姻雙方來説,任何一方認為婚姻不能繼續下去時,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不再受到法定離婚理由或條件的限制。而是將裁決婚姻是否解除的權利賦予法官。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這一立法較前述法律的規定有很大的進步。是婚姻自由權利內容完滿的表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外一種就是採取訴訟的方式離婚,正常情況下,雙方都是擁有訴訟權的,當雙方就離婚的事宜不能協商一致的時候,就可以選擇訴訟離婚,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才會判離婚。

標籤: 離婚 起訴權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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