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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查取證方式有哪些

離婚調查取證方式有哪些

離婚調查取證的方式有:

離婚調查取證方式有哪些

1、通過律師調查如工商資料、房產證、土地權屬等登記資料;

2、當事人提供如結婚證、户口本、保證書或悔過書;

3、藉助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取得有效證據。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筆錄;

4、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如銀行查詢、證券查詢等。

在對離婚調查取證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對於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的問題,因手機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閃存封閉性的特點,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應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所以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電子簽名法也明確了電子簽名的證據效力,手機短信作為一種電子簽名的方式,其證據效力得到法律的認可。

2、根據訴訟法的證據原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3、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標籤: 調查取證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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