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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辦理結婚證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辦理結婚證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第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二,非雙方自願的;
第三,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有配偶的;
第四,是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
《民法典》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不予辦理結婚證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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