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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怎麼辦

居住證怎麼辦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受理中心進行辦理。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的一些資料,並且符合以下的條件:

居住證怎麼辦

第一,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的,譬如説擁有房產或者擁有出租房,但是要提供相應的租房合同

第二,在本市有穩定的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的。這個時候需要以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學籍檔案以及學生證為準。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這裏的話我們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可能會有所不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報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會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主要還是應當以當地的社區受理服務中心的回覆為準。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標籤: 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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