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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材料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材料

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材料

結婚證和離婚證是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存在的依據。協議離婚是方便快捷的,但是某些夫妻怕對方反悔,往往會選擇離婚證公證,那麼離婚協議到底有必要去公證嗎?如果選擇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下文是本站小編給大家的解讀,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辦理離婚協議公證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户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程序、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這樣看來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不是很大,沒有太多必要性。但是如果當事人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選擇將離婚協議公證。如果還有朋友對離婚協議等專題感興趣的或者存在疑惑的,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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