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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二審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訴請 王XX起訴兒媳鍾某某要求返還車輛案

被二審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訴請 王XX起訴兒媳鍾某某要求返還車輛案

    案情簡介:

王XX起訴兒媳鍾某某要求返還車輛案,被二審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訴請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鍾某某,繫上訴人王XX兒媳。

    委託訴訟代理人:嚴長俊,

    案外人王X1系王XX之子,王X1與鍾某某於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3日登記結婚,2009年10月14日生育女兒,2013年8月底至9月上旬,由王X1負責經辦從案外人處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涉案車輛。2013年9月9日,通過王X1名下銀行賬户向江蘇省泰州市**機動車交易市場支付車輛購置税等費用共計44,692元。同日,涉案車輛登記在王XX名下。涉案車輛購買後,一直主要由王X1和鍾某某使用並管理。同時,借貸支付的購車款分36期分期還款,由王X1通過其名下銀行賬户轉賬或其他方式將該期應還錢款存入王XX名下還貸的銀行賬户進行還款。

    2020年3月,王X1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離婚,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20年7月29日作出不準王X1與鍾某某XX的判決。

    2020年王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鍾某某返還車牌號蘇MXXXXX的奧迪A4L轎車,如無法返還則需賠償27萬元;2、要求鍾某某返還車輛時,承擔王XX進行車輛檢測的費用;3、要求鍾某某按照每日398元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日止的佔有使用費。

    辦案經過及案件結果: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涉案車輛系王XX的財產還是鍾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從而決定了王XX是否有權要求鍾某某返還涉案車輛。法院認為,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鍾某某抗辯涉案車輛系其與王XX兒子王X1的夫妻共同財產,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鍾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購車時支付購置税等錢款的銀行轉賬憑證、償還按揭貸款的銀行轉賬明細以及使用車輛過程中購買保險、辦理ETC、車輛維修等事宜的相關材料和錢款支出憑據。王XX稱涉案車輛係為所經營的公司購買,王X1所有錢款都來源於公司錢款,是委託王X1辦理涉案車輛的相關事宜,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審查在案證據,可以確認涉案車輛登記在王XX名下,由王X1負責經辦購買涉案車輛事宜,並從王X1名下賬户支付相關費用和進行按揭還款的事實;但不能確認王X1支出的錢款系王XX公司錢款,並非王X1名下財產的事實。其次,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一般自交付時發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涉案車輛雖然登記在王XX名下,但根據雙方陳述和舉證,可以確認自購買後就交付給王X1使用,之後又一直由王X1和鍾某某實際使用、管理的事實,故鍾某某抗辯不能以機動車的權證登記認定王XX為所有權人的意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再次,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和經營的收益等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XX稱鍾某某不上班,王X1在公司打工,都是王XX在養家餬口;證人王X1稱其與鍾某某之間有關於夫妻財產的約定,但王XX方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而鍾某某則辯稱公司是空殼公司、皮包公司,實際經營者也是鍾某某和王X1,只是借用王XX的名義辦理營業執照。法院認為在無證據證明王X1與鍾某某有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即便鍾某某確實不上班,王X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都歸王X1和鍾某某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認為,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涉案車輛雖然登記在王XX名下,但根據涉案車輛購買時的錢款轉賬和還貸的錢款轉賬記錄,再結合購買後車輛的實際交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鍾某某的抗辯意見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在王XX又無證據證明從王X1名下銀行賬户以及經由王X1支付的用於涉案車輛購買、使用、管理以及歸還購車貸款的錢款非王X1財產的情況下,鍾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法院無法僅就機動車權證登記和行駛證確認王XX對涉案車輛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故在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存有爭議、不能確認王XX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情況下,王XX主張要求鍾某某返還涉案車輛以及承擔其他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審理後於2020年9月17日作出判決:駁回王XX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XX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王XX的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 毛 焱

    審判員 蔣XX

    審判員 錢XX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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