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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困難方補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困難方補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困難方補償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後困難方補償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困難方補償規定是離婚時一方確有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法律是怎樣規定協議離婚程序的

1、當事人想法院提出離婚主張;

2、雙方協商離婚之後的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方式並簽訂離婚協議;

3、雙方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4、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離婚登記併發放離婚證。離婚時應當注意離婚必須是出於雙方自願。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目前如果存在着法律當中所規定的過錯的話,那麼按照《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可以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這就是離婚損害賠償,當然了,除了這個規定之外還存在着《民法典》第1090條當中的離婚經濟補償,也就是生活非常困難,另外一方適當的給予經濟補償。

標籤: 離婚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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